民法典邁出依法全麵保護虛擬財產第一步
2026-05-02 23:14:13
該案件之所以與眾不同,因為這是全國首例“網上虛擬財產”案(an)。原(yuan)告(gao)丟(diu)的(de)不(bu)是(shi)現(xian)實(shi)物(wu)品(pin),而(er)是(shi)花(hua)費(fei)了(le)幾(ji)千(qian)個(ge)小(xiao)時(shi)的(de)精(jing)力(li)和(he)上(shang)萬(wan)元(yuan)現(xian)金(jin),在(zai)網(wang)絡(luo)遊(you)戲(xi)中(zhong)積(ji)累(lei)和(he)購(gou)買(mai)的(de)虛(xu)擬(ni)武(wu)器(qi)。經(jing)查(zha)證(zheng),這(zhe)些(xie)裝(zhuang)備(bei)被(bei)另(ling)一(yi)個(ge)玩(wan)家(jia)盜(dao)走(zou)了(le)。但(dan)原(yuan)告(gao)找(zhao)遊(you)戲(xi)運(yun)營(ying)商(shang)交(jiao)涉(she)時(shi),運(yun)營(ying)商(shang)卻(que)拒(ju)絕(jue)將(jiang)盜(dao)號(hao)者(zhe)的(de)真(zhen)實(shi)資(zi)料(liao)交(jiao)給(gei)原(yuan)告(gao),原(yuan)告(gao)以(yi)遊(you)戲(xi)運(yun)營(ying)商(shang)侵(qin)犯(fan)了(le)他(ta)的(de)私(si)人(ren)財(cai)產(chan)為(wei)由(you),把(ba)運(yun)營(ying)商(shang)告(gao)上(shang)了(le)法(fa)庭(ting)。
庭審中,焦點集中在原告丟失的這些虛擬的東西到底算不算財產。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庭審後,終於做出判決:由被告在遊戲中恢複原告丟失的虛擬裝備。
其實,這並不是孤立事件。
在網絡遊戲世界裏,因虛擬物品引起的糾紛和爭端時有耳聞,但之前公安機關在不明確這些賬號、裝備是否具有財產屬性的情況下,往往不予立案。
隨著互聯網與現實世界聯係愈加緊密,虛擬財產的範圍也逐漸擴大。除淘寶或支付寶這類與“錢”直接相關的平台賬號,諸如微信公眾號、抖音號甚至存儲在雲端的數據,也具有了一定的財產屬性。
2019年,全國首例因合夥糾紛引發的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件二審落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微信公眾號“重要意見”分割案,明確了微信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
ershenpanjuezhongfayuanrenwei,weixingongzhonghaozuoweixinxifabupingtai,yikaoqifensijichu,yichengweigeleishichangzhutifabushangyeguanggaodezhongyaozaiti。yishenfayuancongsheangongzhonghaoyunyingdedulixing、支配性、價值性三方麵詳細論證了微信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合法有據。
2019年7月18日(ri),杭(hang)州(zhou)互(hu)聯(lian)網(wang)法(fa)院(yuan)宣(xuan)判(pan)該(gai)院(yuan)首(shou)例(li)比(bi)特(te)幣(bi)案(an)。法(fa)院(yuan)認(ren)定(ding)原(yuan)告(gao)向(xiang)被(bei)告(gao)上(shang)海(hai)某(mou)科(ke)技(ji)公(gong)司(si)及(ji)淘(tao)寶(bao)公(gong)司(si)主(zhu)張(zhang)侵(qin)權(quan)責(ze)任(ren)的(de)依(yi)據(ju)不(bu)足(zu),駁(bo)回(hui)了(le)原(yuan)告(gao)全(quan)部(bu)訴(su)訟(song)請(qing)求(qiu)。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該案中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從財產的構成要件看,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雖然比特幣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互聯網時代,虛擬財產越來越多,應該如何依法保護虛擬財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zaiquanguorendachangweihuifagongweiminfashixiangguanfuzerenkanlai,gaitiaokuanneirongsuiranjiandan,danyiyizhongda。tamibulewoguofalvzaixunicaichanbaohuwentishangdekongbai,mingqueleshuju、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邁出了依法全麵保護虛擬財產的第一步。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的保護仍需改革和不斷探索。
比如,一些互聯網平台長期利用“霸王條款”掣肘用戶保護虛擬財產,司法實踐尚存認定和質證難題。“用戶賬號所有權歸本平台所有”“由於賬號、密碼等信息外借、泄露或者被他人盜用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
類似的“霸王條款”大多具有“不可商議性”,將用戶置於嚴重的不平等地位,也為用戶日後的維權製造了很大障礙。
業內人士建議,相關監管部門應對互聯網平台的格式合同進行專項檢查,將不符合規定的條款內容向社會通報,並要求平台限期整改。
與此同時,部分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仍待進一步明確。
以近年來興起的虛擬貨幣為例。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涉及比特幣的案件正在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從2014年的12份文書飆升至2019年的618份。
按照工信部和原“一行三會”於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bitebishiyizhongtedingdexunishangpin,bujuyouyuhuobidengtongdefalvdiwei。zhongguoyinxingfaxueyanjiuhuilishixiaosabiaoshi,dangxianxingfalvfaguiweiduimouleixunicaichandehefaxingyuyichengrenshi,zecileixunicaichanzaizhuisuohuojichengshijiangnanyishoudaofalvbaohu。yourenrenwei,xunicaichanriyizengduo,sifajiguanheyouguanbumenyingjinyibuwanshanxiangguanguiding,cujinxunicaichanbaohu。(記者 陳 瑜)
來源:科技日報
編輯: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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