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
2026-05-02 00:40:47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旨在防範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規定》共1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yishimingquechanyeliangongyingliananquangongzuoyuanze。guidingchanyeliangongyingliananquangongzuoguanchezongtiguojiaanquanguan,tongchoufazhanheanquan,tongchouguoneiguoji,tuijingaoshuipingduiwaikaifang,cujinquanqiuchanyeliangongyinglianwendingchangtong。mingqueguojiayindaochanyeliangongyinglianheliyouxubuju,jiaqiangchanyeliangongyinglianlingyuguojihezuo,zhichiguanjianlingyuhexinjishugongguan,cujinchanyeliangongyingliangaozhiliangfazhan。
二是建立健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製度措施。建立健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機製。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有關職責。加強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風險監測預警、風險防範、應急管理製度,維護關鍵領域的原材料、技術、設備、產品等的生產與流通穩定、持續運行。
三是規定反製措施和域外適用。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以及外國組織、個(ge)人(ren)損(sun)害(hai)我(wo)國(guo)產(chan)業(ye)鏈(lian)供(gong)應(ying)鏈(lian)安(an)全(quan)的(de),建(jian)立(li)產(chan)業(ye)鏈(lian)供(gong)應(ying)鏈(lian)安(an)全(quan)調(tiao)查(zha)製(zhi)度(du),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可(ke)據(ju)此(ci)開(kai)展(zhan)產(chan)業(ye)鏈(lian)供(gong)應(ying)鏈(lian)安(an)全(quan)調(tiao)查(zha),采(cai)取(qu)反(fan)製(zhi)措(cuo)施(shi)。我(wo)國(guo)境(jing)內(nei)的(de)組(zu)織(zhi)、個人應當執行有關反製措施。任何組織、個人違法開展與產業鏈供應鏈有關的信息收集活動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34號
《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已經2026年3月13日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6年3月31日
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範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製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chanyeliangongyingliananquangongzuoguanchezongtiguojiaanquanguan,tongchoufazhanheanquan,tongchouguoneiguoji,tuijingaoshuipingduiwaikaifang,cujinquanqiuchanyeliangongyinglianwendingchangtong。
第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機製,統籌協調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
國務院外交、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法治、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金融管理、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承擔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協同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統籌協調下,負責與本行政區域有關的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
第四條 國家引導產業鏈供應鏈合理有序布局,推進產業鏈供應鏈數字化、智能化,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可控水平,促進產業鏈供應鏈高質量發展。
鼓勵支持企業開拓多元化供應渠道,開展產業鏈供應鏈合作,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升防範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水平。
第五條 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原則,加強產業鏈供應鏈領域國際合作,積極參與產業鏈供應鏈有關國際規則製定。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有關規劃製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可能對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產生的影響。
第七條 國家加強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關鍵領域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維護關鍵領域的原材料、技術、設備、產品等的生產與流通穩定、持續運行。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推動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信息共享,強化信息平台支撐,引導行業、企業間加強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信息互聯互通,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製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對關鍵領域的原材料、技術、設備、產chan品pin等deng供gong給gei渠qu道dao穩wen定ding情qing況kuang及ji其qi對dui經jing濟ji社she會hui穩wen定ding和he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影ying響xiang等deng,組zu織zhi開kai展zhan評ping估gu監jian測ce,識shi別bie產chan業ye鏈lian供gong應ying鏈lia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及ji時shi發fa布bu預yu警jing信xin息xi。
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發現影響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情形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防範製度。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關鍵領域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加大技術、設備、產品研發力度,提升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抗風險能力。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業、本地區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 guojiajianlijianquanguanjianlingyuchanyeliangongyingliananquanyingjiguanlizhidu,guowuyuanyouguanbumenzhidingyingjigongzuoyuan。chuxianyingxiangguanjianlingyuchanyeliangongyingliananquanqingxing,weijijingjishehuiwendingheguojiaanquande,jingguowuyuanhuozheguowuyuanshouquandebumenjueding,keyicaiqujinjitiaodu、動用儲備以及組織生產、運輸、供應等應急處置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實施應急處置措施,並在有關情形消除後及時終止實施。有關組織、個人應當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的實施。
第十二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支持關鍵領域科學技術研發、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科研機構等應當完善風險防控體係,實現核心技術及相關信息係統、數據的安全可控。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培訓。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開展與產業鏈供應鏈相關的調查等信息收集活動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 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在產業鏈供應鏈方麵對我國采取歧視性禁止、xianzhihuozheqitaleisicuoshi,shishihuozhexiezhushishisunhaiwoguochanyeliangongyingliananquanxingweide,guowuyuanyouguanbumenyouquanduiyouguancuoshihuozhexingweikaizhanchanyeliangongyingliananquantiaozha。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程序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者限製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收取特別費用等。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製裁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製裁法〉的規定》等,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製定、決定、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措施或者行為的組織、個人列入反製清單,采取反製措施。
第十五條 外國組織、個人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我國公民、組織的正常交易,對我國公民、組(zu)織(zhi)采(cai)取(qu)歧(qi)視(shi)性(xing)措(cuo)施(shi)或(huo)者(zhe)實(shi)施(shi)其(qi)他(ta)行(xing)為(wei),對(dui)我(wo)國(guo)產(chan)業(ye)鏈(lian)供(gong)應(ying)鏈(lian)安(an)全(quan)造(zao)成(cheng)實(shi)質(zhi)損(sun)害(hai)或(huo)者(zhe)產(chan)生(sheng)實(shi)質(zhi)損(sun)害(hai)威(wei)脅(xie)的(de),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有(you)權(quan)開(kai)展(zhan)產(chan)業(ye)鏈(lian)供(gong)應(ying)鏈(lian)安(an)全(quan)調(tiao)查(zha)。
調查可以采取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或者複製相關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關當事人應當配合調查。調查期間,當事人可以陳述、申辯。
根據調查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外國組織、個人采取禁止或者限製其從事與我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者限製其在我國境內投資,禁止或者限製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禁止或者限製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製相關人員在我國境內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資格等措施。有關措施可以適用於外國組織、個人實際控製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十六條 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采取的措施。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組織、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者限製其從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以及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者限製其從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信息,禁止或者限製其出境、在我國境內停留居留等。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我國公民、組織提供與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有關的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編輯:張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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