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市場化規範化做好地方債發行
2026-05-03 04:36:02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市場化意識,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積極推動地方債市場發展。
《意見》指出,地方債采用招標或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應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比例、最低承銷比例、最高投標比例、單一標位投標比例等技術參數;鼓(gu)勵(li)具(ju)備(bei)條(tiao)件(jian)的(de)地(di)區(qu)參(can)考(kao)地(di)方(fang)債(zhai)收(shou)益(yi)率(lv)曲(qu)線(xian)合(he)理(li)設(she)定(ding)投(tou)標(biao)區(qu)間(jian),不(bu)斷(duan)提(ti)升(sheng)地(di)方(fang)債(zhai)發(fa)行(xing)市(shi)場(chang)化(hua)水(shui)平(ping),杜(du)絕(jue)行(xing)政(zheng)幹(gan)預(yu)和(he)窗(chuang)口(kou)指(zhi)導(dao),促(cu)進(jin)地(di)方(fang)債(zhai)發(fa)行(xing)利(li)率(lv)合(he)理(li)反(fan)映(ying)地(di)區(qu)差(cha)異(yi)和(he)項(xiang)目(mu)差(cha)異(yi)。
同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發債進度要求、財政支出使用需要、庫款水平、債(zhai)券(quan)市(shi)場(chang)等(deng)因(yin)素(su),科(ke)學(xue)設(she)計(ji)地(di)方(fang)債(zhai)發(fa)行(xing)計(ji)劃(hua),合(he)理(li)選(xuan)擇(ze)發(fa)行(xing)時(shi)間(jian)窗(chuang)口(kou),適(shi)度(du)均(jun)衡(heng)發(fa)債(zhai)節(jie)奏(zou)。對(dui)預(yu)算(suan)擬(ni)安(an)排(pai)新(xin)增(zeng)債(zhai)券(quan)資(zi)金(jin)的(de)項(xiang)目(mu),或(huo)擬(ni)發(fa)行(xing)再(zai)融(rong)資(zi)債(zhai)券(quan)償(chang)還(hai)的(de)到(dao)期(qi)地(di)方(fang)債(zhai),可(ke)通(tong)過(guo)先(xian)行(xing)調(tiao)度(du)庫(ku)款(kuan)的(de)辦(ban)法(fa)支(zhi)付(fu)項(xiang)目(mu)資(zi)金(jin)或(huo)還(hai)本(ben)資(zi)金(jin),發(fa)行(xing)地(di)方(fang)債(zhai)後(hou)及(ji)時(shi)回(hui)補(bu)庫(ku)款(kuan)。
為優化地方債期限結構,合理控製籌資成本,《意見》明確,允許地方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到期還本、提前還本、分年還本等不同還本方式。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均衡一般債券期限結構。年度新增一般債券平均發行期限應當控製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規模應當控製在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總額的30%以下(含30%),再融資一般債券期限應當控製在10年以下(含10年)。新增專項債券到期後原則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債券與項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許在同一項目周期內接續發行,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一項目剩餘期限相匹配。
《意見》強調,地方財政部門應嚴格專項債券項目合規性審核和風險把控,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對專項債券項目“借、用、管、還”實行逐筆監控,確保到期償債、嚴防償付風險。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出具專項債券法律意見書和財務評估報告。
《意見》還要求,完善地方債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促進形成市場化融資約束機製;規範承銷團組建和管理,合理匹配權利義務;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地方債平穩順利發行。
《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網站實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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